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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规定
日期:2005-9-9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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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的企业减免税只涉及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歼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属于生产建材产品的,其利用“三废”材料(重量、体积或金额)要占产品耗用材料总量30%以上,属于生产其它产品的,要占产品耗用材料总量50%以上的,方可享受“三废”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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