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6年度起,以有权部门认定的区外(指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高新技术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统一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统一税率缴纳的所得税与原比照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相比多缴的部分,在两年内实行“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具体是: 省属企业由省科委汇总,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附企业纳税原始凭证的复印件,经财政厅审核后列支返还;市、县企业的收入返回可比照上述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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