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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税额扣除的税收优惠
日期:2006-4-4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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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字[1997]116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纳税人在汇总纳税时,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法予以抵扣,抵扣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一)分国不分项抵扣

  纳税人能够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用分国不分项抵扣。但是扣除额不能超过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税法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额)

  纳税人在境外某国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应纳税额中按实际扣除;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余额补扣。

  [例13]某企业2001年全年实现利润1200万元,其中国内业务取得利润608万元,从A国取得经营利润304万元,已经在A国缴纳所得税121.6万元;从B国取得投资利润288万元,已经在B国缴纳所得税57.6万元。则其境外所得在汇总缴纳所得税时的扣除限额为:

  A国所得的扣除限额=1200×33%×(304÷1200)=100.32万元

  在A国实际缴纳的税款121.6万元,则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100.32万元,其余21.28万元留等以后年度补扣。

  B国所得的扣除限额=1200×33%×(288÷1200)=95.04万元

  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57.6万元,低于扣除限额,则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57.6万元全额予以扣除。

  (二)定率扣除

  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6.5%的比率抵扣。

  [承上例]若采用定率扣除法,则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的境外已纳税款为:

  准予扣除的境外已纳税款=(304+288)×16.5=97.68万元

  则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扣除境外已纳税款97.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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