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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特定项目优惠政策
    日期:2006-8-1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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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实行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

      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和农业开发经营项目(以下统称特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企业类型和项目所在地区等条件的,可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

      第一、可享受特定项目税收优惠的企业,应是直接投资建设并经营特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对上述项目承包建筑施工的企业。

      第二、投资经营特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兼营其他一般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并申报其特定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及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特定项目和一般项目所适用税率及定期减免税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企业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申报的,或者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其核算申报不合理的,当地税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应纳税所得总额,按照其特定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营业收入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例划分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9年1月1日起,将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税率着呢感受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

      三、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

      从2002年1月1日起:

      (一)、从事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对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其先期投资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加以区分,分别设立帐册、凭证,准确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凡不能合理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企业收入、资产等比例合理划分各自应纳税所得额。

      (三)、外商投资企业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合并项目,按照上述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应自该多次追加投资中的首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期,并从该多次追加投资达到上述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年度起,开始享受该减免税优惠期中剩余年限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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