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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上有哪优惠政策
日期:2005-10-12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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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2005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可免工本费。

  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凡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 月31日期间,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底前,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持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并加盖有“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印章的《再就业优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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