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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规定,新办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有以下方面:
一、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
二、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税,第2年减半征税;
三、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四、对新办的“三产”企业,按其经营主业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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