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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减免税规定
日期:2005-9-6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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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卫生机构减免税涉及5个税种,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①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②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

  ①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部分,3年内免征营业税。

  ②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

  ①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摘自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9月4日发布的吉地税联字[2000]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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