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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日期:2005-8-26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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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 
  
  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

  (二)享受优惠的起始时间是转制注册之日。

  (三)原科研机构所占的股权比例达到规定标准。

  (四)必须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五)科研机构整体改制后在新企业中所占股权达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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