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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税收优惠
日期:2005-11-4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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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围: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福田、沙头角、盐田)、广州、大连、青岛、张家港、宁波、汕头、厦门、海口、珠海等城市的保税区、洋浦开发区。


   1.减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进口货物免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3.进口基础设施物资免税。对建设保税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4.进口出口产品货物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予以保税。


   5.转口货物免税。区内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复出口后,免税。


   6.出口产品免税。区内企业加工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7.国产钢材免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用“以产顶进”的国产钢材为原料加工产品出口的,免征加工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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