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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区税收优惠
日期:2005-11-4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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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围:海南省,除西宁、银川、呼和浩特、拉萨和宁波以外的4个直辖市、20个省会城市、2个区府城市和4个计划单列市以及大庆、吉林、鞍山、锦州、保定、包头、威海、潍坊、淄博、苏州、无锡、常州、洛阳、襄阳、株洲、桂林、珠海、中山、佛山、惠州、宝鸡共52个城市内的高新技术开发区。


   1.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


   2.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免税。新办高新技术内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3.高新技术合资企业免税。经营期10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中外合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4.内资企业建房免税。内资企业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5.进口料件免税。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出口产品免税。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7.进口货物免税。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海关按照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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