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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日期:2006-5-3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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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地税局出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优惠政策》规定,对农民从事观光旅游服务业务,正常使用发票的,可由代开发票单位按开具发票金额的1%代收个人所得税;对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农村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原属于农业特产税(农村税费改革后改为农业税)征收范围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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