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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少、边、穷”地区企业减免税优惠
日期:2006-3-29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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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鼓励到“老、少、边、穷”地区(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投资,促进“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规定,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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