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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新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日期:2005-12-29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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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的70%以上的,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性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4、高新区认定的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在产业区内从事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建设项目,营期15年以上的,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10年内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高新区财政全部返还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将利润再投资于高新区或举办新的外资企业(营期不少于5年),由高新区财政返还再投资部分所得税额的40%;用于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由高新区财政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所得税额。

  7、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高新区财政、税务部门批准,正常纳税年度的企业减按10%征收所得税,同时免征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10%上缴的中方职工物价补贴。

  8、在沈阳中国电脑软件城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经营的企业,5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前2年由高新区财政全部返还企业,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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