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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日期:2006-7-31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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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以下简称税法)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得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年,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包括开采石油、天然气);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以及经国务院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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