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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日期:2005-5-13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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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优惠政策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从事下列行业的生产性企业: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2)企业经营期必须达到十年以上。经营期是指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时间;

    (3)从企业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此优惠。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包括试营业和部分营业)第一个获得利润的年度,但企业开业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弥补亏损(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企业减免税期一经开始无论中间是否发生亏损,都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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