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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燃料油等可享受消费税减税政策
日期:2006-4-5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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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3月31日出台的《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国税发[2006]49号,下称《规定》)。《规定》明确,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应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按照规定税率计算申报消费税,按照应纳税额的30%缴纳消费税。

  对上述4种成品油的减税政策仅指减少应纳税额,并不是降低单位税额。因此,生产这些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应就实际销售数量全额申报、依率计征、按比例缴库。

  《规定》明确,纳税人应于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纳税人应自2006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的征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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