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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溶剂油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06-1-13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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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2、国家税务总局每年核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石脑油和溶剂油的生产、供应计划。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石脑油和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收消费税;未纳入总局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总局核发计划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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