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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出口退(免)税项目汇编
日期:2005-11-1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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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口免税。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免征消费税。(条例第11条)

  2.特定出口货物免税。下列出口消费品,免征消费税:((94)财税字第31号)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2)卷烟;

  (3)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消费品;

  (4)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消费品。

  3.特殊纳税人免税。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免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应税消费品;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应税消费品;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应税消费品;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应税消费品。

  4.高税率货物和贵重物品退税。对指定企业出口部分高税率应税消费品和贵重消费品,准予退还消费税。([94]财税字第31号)

  5.自营或委托出口免税。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除规定若干种货物和禁止出口货物外,免征消费税。(财税字[1997]50号、财税[2002]7号)

  6.外商企业出口货物免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的,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外,免征消费税。([94]财税字第58号)

  7.外商性投资公司代理出口免税。经外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性投资公司,为其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可免征消费税。

  8.收购国产货物出口免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和中外合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应税消费品,可免征消费税。(财税字[1998]119号)

  9.免税店销售国产货物退免税。对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保健品等国产应税消费品,可退免消费税。(国税发[1996]182号)

  10.出口机电产品退免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的出口机电产品(运输工具),退免消费税。(国税发[1998]65号)

  11.保税区出口货物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国内购进货物,用于出口或加工之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退免消费税。

  12.私营出口企业和中外合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经外贸部批准的私营出口企业和中外合资外贸企业,自批准之日起出口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可按现行规定退还出口货物消费税。(国税发[1999]101号)

  13.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退税。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应按原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确定。(国税发[1999]101号)

  14.出口柴油退免税。从1999年12月1日起,企业出口柴油,消费税按法定税额退免税。(财税字[1999]289号)

  15.运入出口工区内货物退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出口加工区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内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国税发[2000]155号)

  16.出口加工区内货物免税。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消费税。(国税发[2000]155号)

  17.出口企业退税。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国税发[200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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