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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日期:2006-5-22 文号:国税函[2006]47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梅沙海景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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