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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05-12-13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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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与不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人分别核算,其中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该项政策。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培训收入,凡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为非应税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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