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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园区内的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05-12-26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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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大致分三部分:一是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二是对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三是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为了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下面对有关政策作一系统归纳。

  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国务院于1991年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在此批开发区范围内。对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高新技术的范围如下: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3.光电子利泻针阶机电广体化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9.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高新技术的范围,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技部发布。由大连市科委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

  二、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被认定高新技术业或高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在企业获利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的剩余年度享受减免税优惠;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的,不再享受上述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文件,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两个密集型企业” 可以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判定。具体执行中,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报主管税务机关 审查,审查合格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 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实际税率 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 允许企业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 ,不得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按照规定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 可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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