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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保险证券业行为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
| 日期:2005-12-5 文号: 发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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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包括城建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4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特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财税字[1999]21号)
(1)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2)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2.保险合同免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37号)
3.同业拆借合同免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4.借款展期合同免税。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5.拨改贷合同免税。对财政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6.国库业务账簿免税。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7.日拆性贷款合同免税。对人民银行向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日拆性贷款(20天以内的贷款)所签订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印花税。(国税函[1993]705号)
8.股权转让免税。对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重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需要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须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国税发[1999]124号)
9.买卖基金单位免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在2001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发[2000]8号、财税[2001]61号)
10.银行资金账簿缓税。国家政策性银行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分资贴足印花。(财税字[1995]47号、财税字[1997]56号)
11.贷款利息扣除。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按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条例第6条)
12.金融保险项目免税。金融保险重点库、发行库、业务库、货币生产设施的投资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条例第3条)
13.金融资产公司税收优惠。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1]10号、财税[2003]21号)
(1)4家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2)4家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本息,免征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的契税。
(3)对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4)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
(5)对涉及资产公司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免征印花税。
(6)对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印花税和契税。
(7)对资产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城建税和土地增值税。
1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税收优惠。从《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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