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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服务企业的减免税优惠
日期:2006-3-3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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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所谓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是指:(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60%以上为城镇待业人员;(2)劳动就业企业存续期间,根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为鼓励创办劳动服务企业,促进就业,(94)财税字第001号、国税发[1994]132号等文件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 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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