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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交通运输业财产税、行为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05-12-5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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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城建税、印花税和投资方向调节税9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铁道企业房产免税。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附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字[1997]8号)

  2.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3号、44号)

  3.石油、天然气生产用地免税。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的下列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88号)

  (1)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2)各种采油(气)井、注水井、水源井用地;

  (3)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4)石油长输管道用地;

  (5)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4.工矿区用地免税。对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88号)

  (1)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场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

  (2)与注水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3)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

  (4)职工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等用地。

  5.煤炭企业用地免税。煤炭企业的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89号)

  (1)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

  (2)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

  (3)火炸药库库房及安全区用地;

  (4)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

  (5)塌陷地、荒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土地使用税;

  (6)报废矿井占地,暂缓征土地使用税。

  6.水利设施用地免税。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号)

  7.机场用地免税。民航机场的机场飞行用地、机场场外道路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32号)

  8.港口用地免税。对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23号)

  9.盐场用地减免。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级地税局确定征收或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1号)

  10.企业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免税。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用地段未加隔离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0号)

  11.海洋石油企业用地免税。海洋石油企业的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油发[1990]3号)

  (1)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

  (2)码头用地;输油气管线用地;通讯天线用地;

  (3)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

  12.矿山企业用地免税。对矿山企业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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