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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交通运输业流转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日期:2005-12-5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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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和农业税6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供电工程贴费不征税。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7]107号)

  2.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不征税。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出租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单位司机或其他人员,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578号)

  3.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47号)

  4.销售柴油免税。对炼油企业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的柴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

  5.购进柴油免税。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核定的炼厂购进的柴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经贸贸易[1998]882号)

  6.进口渔用设备免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制造的渔用设备,如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船用加工机械设备、船用通讯设备等,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4号)

  7.进口海洋石油设备免税。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在中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42号、财税[2001]186号)

  8.进口陆地石油设备免税。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在中国陆地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42号、财税[2001]186号)

  9.进口开采石油设备免税。外国合作者为开采海洋和陆上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暂予保税,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财税字[1997]42号)

  10.进口金精矿砂免税。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金精矿砂,暂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8号)

  11.基础设施进口物资免税。建设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物资、机器,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12.法定货物减免。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等,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条例第2条)

  13.矿产品、煤炭减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94]财税字第22号)

  14.电力减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县以下小型水力、火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4]财税字第4号)

  15.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减税。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发[1994]10号)

  16.进口飞机减税。对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九五”期间进口飞机(包括租赁飞机),暂按6%计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5]78号)

  17.柴油、汽油减税。对炼油企业销售给特区内资企业的柴油、汽油,增值税2000年按17%的税率减征20%. (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

  18.出口煤炭退税。从1999年4月1日起,出口煤炭按13%的退税率退税。对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出口的煤炭,按6%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00号)

  19.出口原油退税。从1999年9月1日起,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7号)

  20.出口柴油退税。从1999年12月1日起,企业出口柴油,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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