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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财产税、行为税优惠政策
日期:2005-11-14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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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建税、印花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等11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农房免税。农民居住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国税发[1999]44号)
2.农业生产用地免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3.土地改造免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条例第6条)
4.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5.水利设施用地免税。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号)
6.渔船免税。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条例第3条、第6条)
7.拖拉机减免税。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所挂拖车的净吨位,适用“载货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86]财税地字第8号)
8.专用汽车征免税。对专用于农林牧渔业等专用汽车,由各省、区、市分别确定征收或免征车船使用税。([87]财税地字第3号)
9.农业用荒地免税。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渔生产的,免征契税。(细则第15条)
10.农民购置房地产免税。农民的房地产被国家征用后,以所得的补偿费另购、典入的房地产,免征契税。农民用国家退赔的平调房屋重置房产的,免征契税。
11.贫困农户新建住房免税。农村烈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老、少、边、穷”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条例第8条、国发[1987]27号)
12.农民新建住宅减税。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条例第5条、国发[1987]27号)
13.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予免税。([87]财农字第206号)
14.灾民、移民建房免税。对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87]财农字第206号)
15.农民搬迁建房用地免税。农民搬迁,原宅地恢复耕地,并且新建宅地不超过原宅地地基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16.综合性枢纽工程免税。属综合性枢纽工程的农田水利设施,可按为农业服务的直接效益占工程总效益的比重,确定耕地占用税的免征额。
17.粮库用地免税。列入计划的中央直属储备粮食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税发[1998]209号)
18.三峡工程用地减税。对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减按原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国税函[1999]845号)
19.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税。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3年底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财税字[1998]93号)
20.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255号);
21.保险合同免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37号)
22.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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