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地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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