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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主要优惠政策
日期:2005-12-27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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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再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企业为更新设备和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不受投资额度限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大陆)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举办、扩建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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