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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教体育卫生业财产税、行为税的优惠政策
    日期:2005-12-7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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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等9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法定项目免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条例第5条)

      2.学校医院房产免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8号)

      3.血站免税。对批准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字[1999]264号)

      4.高校后勤实体房产免税。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房产,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房产税。(财税[2000]25号)

      5.医疗卫生机构房产免税。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业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年。(财税[2000]42号)

      6.学校医院用地免税。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15号)

      7.学校、医院用地减免。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用地,其土地使用税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

      8.血站用地免税。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9]264号)

      9.高校后勤实体用地免税。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土地,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25号)

      10.医疗卫生机构用地免税。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3年。(财税[2000]42号)

      11.防疫救护车船免税。防疫车、救护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条例第3条)

      12.医疗用车免税。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免征车船使用税。([87]财税地字第3号)

      13.医疗卫生机构车船免税。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3年。(财税字[2000]42号)

      14.特种车辆免税。一些省、市按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救护车等类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15.教学医疗免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医疗的,免征契税。(条例第6条)

      16.学校医院免税。学校、幼儿园、医院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条例第7条)

      17.学生公寓用地免税。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征用的耕地,从2000年1月1日起,在2002年底以前,免征耕地占用税。(财税[2000]25号)

      18.书报刊合同免税。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而书立的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9]142号)

      19.赠与教育房地产免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

      20.教育项目免税。教学设施,各类学校、教职工住宅和学生宿舍,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条例第3条)

      21.文化项目免税。专业剧团排练及舞美用房、文化馆(站)、群艺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图书发行网点,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条例第3条)

      22.广播影视项目免税。省辖市以上广播电台、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其传输转发系统,新闻、儿童、科教、美术电影制片厂,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条例第3条)

      23.体育项目免税。小型体育场(馆)及运动员训练房,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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