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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体育卫生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的优惠政策
日期:2005-12-7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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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项目免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条例第16条)
(1)避孕药品和用具;
(2)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2.不征税货物或劳务。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体育彩票收入。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6]77号)
(2)免费防疫苗。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9]191号)
3.电影拷贝收入免税。在2005年底前,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6]78号、国发[2000]41号、财税[2001]88号)
4.教学书刊免税。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7]66号)
5.临床用血免税。从1999年1月1日起,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264号)
6.高校后勤服务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25号)
7.高校外销收入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25号)
8.医疗制剂免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财税[2000]42号)
9.教学产品免税。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92号)
10.教学设备免税。直接用于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增值税。(条例第16条)
11.教学用品免税。学校进口合理数量的直接用于教学的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国函[1997]3号)
12.接受捐赠用品免税。接受捐赠进口的教学用品专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署税字[1997]227号)
13.体育用品免税。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
14.书刊减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图书、报纸、杂志,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条例第2条)
15.生物制品和药械减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税收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9]191号)
16.出口特定货物免税。出口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
17.特定出版物税收返还。在2005年底前,对下列出版物,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财税字[1996]78号、国发[2000]41号、财税[2001]88号)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刊;
(2)各级政府的机关报、刊;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刊;
(4)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刊;
(5)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刊;
(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少儿报、刊;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8)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
18.广告业务购进货物抵扣。在计征增值税时,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据此计算制作、印刷广告所用购进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最终确定出版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国税发[2000]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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