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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及公共事业行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日期:2005-12-8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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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基金收费免税。对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基金和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和省级政府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7]22号)

  2.人防工程收入免税。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管理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7]36号)

  3.非经营单位收入免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收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7]75号)

  (1)财政拨款;

  (2)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3)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经批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5)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专项补助收入;

  (6)从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8)社会团体按规定收取的会费;

  (9)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10)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

  4.监狱劳教企业免税。全部产权属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2000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8]44号)

  5.机关后勤服务收入免税。中央和省级政府、党委、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台联等所属机关服务中心后勤体制改革后,其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9]43号、财税[2001]122号)

  6.境外减免税抵免。纳税人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抵免。(财税字[1997]116号)

  7.工商管理费扣除。私营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工商行政管理费,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财税字[1995]81号)

  8.人防工程投资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改造业务,取得的租金收入,可适用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规定。(财税字[1997]121号)

  9.法定所得免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第4条)

  (1)奖金。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各类奖金。

  (2)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细则第13条)

  (3)外交人员所得。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4)协议免税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5)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0.奖金手续费免税。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奖金。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手续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1.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免税。下列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2)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12.见义勇为奖免税。对乡镇以上政府或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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