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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06-8-1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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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有关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繁杂,按照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可以从非营利组织、企业、个人这三个角度来进行分析和研究,即可以划分为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三种情况。

  1. 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非营利组织本身,中国税法规定了比较丰富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涵盖了向非营利组织征收的各个税种。

  1.1. 企业所得税

  中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法规定,在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总额中,一部分收入项目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具体是:(1)财政拨款;(2)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3)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4)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6)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8)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9)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另外,对于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税法还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公益事业基金会,税法规定:对这些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1.2. 营业税营业税税法规定,有关非营利组织的营业税免税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医院、诊所和其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等机构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税;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的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也可免税。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这里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4)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取得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5)财政性收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6)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

  1.3. 增值税中国税法规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进口的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因此,进口上述规定产品的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1.4. 消费税中国对达到低污染排放的小汽车实行了普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组织并没有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1.5. 关税

  中国税法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以免税。

  1.6. 房产税中国对非营利组织制定了比较优惠的房产税税收减免政策。《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三类非营利组织可以免缴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其中,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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