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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企业在原设计规划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摘自财税字\[1994\]001号) 转载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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