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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贷资产证券化印花税税收优惠
    日期:2006-4-29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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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06〕5号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缴纳印花税的情况作了以下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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