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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开超市是否免营业税?
日期:2005-11-22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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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同时,本文件第五条规定,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取消。

  因此,在校园内开超市,不符合上述减免税政策,应该按规定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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