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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免税项目汇编
日期:2005-11-9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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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免税
项目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条例第6条)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不征税项目。下列项目,不征收营业税:(细则第3条)



  (1)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2)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3.保险业务费收入免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医疗保险等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2号)



  4.技术转让收入免税。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10号)



  5.转让著作权收入免税。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2号)



  6.农业生产收入免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2号)



  7.承包工程收入免税。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11号)



  8.军队服务性单位收入免税。军队系统各单位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11号)



  9.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税。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出口货物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取得的收入,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94]财税字第15号、财税字[1996]2号)



  10.人民银行贷款业务免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1994]88号)



  11.民政福利企业免税。从事服务业(不包括广告业)的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免征营业税。(国税发[1994]155号)



  12.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财税字[1995]108号)



  13.储备粮油收入免税。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6]68号)



  14.体育彩票收入免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6]77号)



  15.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免税。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6]102号)



  16.邮政汇兑利息收入不征税。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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