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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一次性木制筷子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日期:2005-7-14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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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第三条、第七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二条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纳税人出口一次性木制筷子等文中列举的货物,一律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凡出口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按“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的公式计提税款;凡出口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则按“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的公式计提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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