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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火炬计划高新技术业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06-7-28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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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发[2001]89号文规定,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财税字[1999]273号文规定,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其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增值税。

  不在国家高新技术园区内的国家火炬计划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其他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不设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适用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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