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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部分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
2、企业缴纳的数控机床产品的增值税在规定返还额度以内的部分全部返还,超过额度的部分不予返还。
3、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数控机床企业名单及年返还税款额度、数控机床产品目录按附件(1)附件(2)执行。
4、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附件:(1)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略)(2)数控机床产品目录(略)
(摘自财税\[200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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