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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日期:2005-12-3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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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1、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2、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摘自财税字\[199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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