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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税的不征税货物或劳物
日期:2005-11-22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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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施工现场制造预制构件。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2)销售母带、软件。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3)供应或开采天然水。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4)销售进口免税商品。经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4]62号)
(5)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或调拨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
(6)执照、牌照工本费。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人,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
(7)罚没物品。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5]69号)
(8)体育彩票收入。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6]77号)
(9)供电工程贴费。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7]107号)
(10)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出租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单位司机或其他人员,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578号)
(11)免费防疫苗。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9]191专)
(12)销售电话号簿。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0]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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