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1、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284户专业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35%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铸锻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2、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3、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4、原列入财税[2003]96号文件附件享受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35%政策的企业,因改组改制和搬迁,企业名称和地址发生变更的,可按本文件附件中的新名称和新地址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