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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日期:2006-1-4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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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

  1、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按照现行对黄金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以上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字\[1995\]44号)

  2、从1996年1月1日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继续执行。

  (摘自财税字\[1996\]20号)

  (二) 页岩油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摘自财税\[2001\]198号)

  (三)污水处理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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