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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发电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日期:2005-12-3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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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3)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摘自财税\[2001\]198号)

  2、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3、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4、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体产品包括: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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