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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发生时间中的筹划
日期:2007-3-27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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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这一规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非常重要,说明纳税义务一经确定,必须按此时间计算应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如下两方面: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要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预收贷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6.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筹划案例:

  某电缆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的电缆销售业务3笔,货款共计1800万元(不含税价)。其中,第一笔800万元,货款两清;第二笔3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第三笔后付700万元,其中一年半后付500万元,余款200万元两年后结清。

  企业若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当当月全部计算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306万元(1800万*17%);若对未收到货款不计帐,则违反了税法规定,少计销项税额170万元,属于偷税行为;若对未收到的300万和700万元应收帐款,分别在贷款结算中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时间。毫无疑问,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即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又不违背税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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