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原1951年9月13日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被废止。并将原来使用车辆内资企业和居民每年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以及外资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费进行合并,改为“车船税”。 新旧条例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修订前10条,修订后改为14条。为了加深纳税人对《条例》理解,下面比较分析新旧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
修订前的纳税人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修订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新《条例》将纳税人由“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外各类企业。个人是指我国境内的居民和外籍个人。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实际执行中界定纳税人,同时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财产税体系,为地方财政建立一个稳定的税收来源。
二、调整了车船税税目分类和税额标准
修订前的适用税额为: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修订后的适用税额为:依照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见下表: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 注
载客汽车 每辆 60元至660元 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16元至12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24元至120元
摩托车 每辆 36元至180元
船舶 按净吨位每吨 3元至6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注: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及每年税额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参照本表确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新《条例》将车辆税额表、船舶税额表合并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合并为一类,将不同吨位的机动船合并为一类。将载客汽车的年税额幅度,由原来每辆60-320元,更改为每辆60-660元,最高限额增长了一倍。车辆的税额低限维持不变,高限提高了1倍左右;船舶的最低税额每净吨增加1.8元,最高税额每净吨增加1元。
三、车船税减免的优惠
修订前的车船税减免优惠为: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修订后的车船税减免优惠为: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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