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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7-3-27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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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2月15日发布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明确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旧办法》)同时废止。

  新旧办法虽然都是21条,但内容有了重大变化,本文拟通过两法比较,加深个体工商户对《新办法》理解。

  一、个体工商户应依法建帐

  《旧办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按本办法的法规,建立、使用、保管帐簿和凭证,但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者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新办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对个体工商户建帐要求更严格,即要求个体工商户凡是符合条件,都应当依法建帐和进行财务核算,正确反映经营成果,按章纳税。

  二、提高了设置复式账注册资金、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应达到的标准

  《新办法》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旧办法》规定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立复式账;《新办法》将注册资金提升为20万元以上。

  (二)《旧办法》规定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体户应该设立复式帐;而《新办法》具体规定为: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三、设置简易账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及注册资金标准问题

  《新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新办法》规定,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个体户要设置简易账;《旧办法》并没有规定注册资金额度。

  (二)《旧办法》规定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个体工商户应该设立简易账;而《新办法》将设置简易账的额度分别提高为: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四、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确定

  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五、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管理

  《旧办法》规定,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者不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机关的法规,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存登记簿等。

  《新办法》规定,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新办法》对不达标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增加了使用税控装置的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了税收征管。

  六、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

  (一)选择账簿方式。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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