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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7-3-27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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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实行以票控税,堵塞税收漏洞。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新版货运发票》)(国税发[2006]163号),《通知》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并就推行工作的相关问题提出要求。

  一、明确了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启用新版货运发票

  自2006年11月1日起,河南省、湖南省和青岛市三个试点省市全面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在试点省(市)范围内全部启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带税控码的《新版货运发票》,取消不带税控码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旧版货运发票》)。试点省(市)2006年1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

  除试点地区外的其他省(市)在2006年11月至12月内完成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推行。2007年1月1日(含)起,全部启用新版货运发票。2007年1月1日(含)以后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旧版货运发票》,《旧版货运发票》也不再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数据,认证相符的新版货运发票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明确了推行准备工作要求

  (一)运行环境准备


  1.税控盘落实到位。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运行环境等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85号)的要求,准备好全面推广的运行环境,做好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与征管系统的接口衔接工作。要求地税机关应尽快与税控盘产品供货商谈妥税控盘/传输盘采购事宜,确保开票软件用户(包括:自开票纳税人、代开中介机构和代开税务机关)能如期购置和使用。

2.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安装部署

  分批安装税务端后台和开票软件。总局已于10月份、11月份开始按照10月20日视频会议的要求分四批对全国国税、地税系统税务端后台和开票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进行安装。在安装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期间,国税、地税同时部署,以保证地税的工作为主,同时兼顾国税的安装实施。系统开发商分成10个工作组同时到各地进行安装。安装工作原则上于11月底结束。但是,考虑到一些具体情况,少数地区可能会有延迟,但必须在12月31前完成。

  (二)票证准备工作

  《新版货运发票》的印制和发售。要求各省地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的规定,采用统一的纸张和规格印制新《版货运发票》,严格按照验旧购新制度发售发票,保证在推行工作开始前准备好适量《新版货运发票》,并发售给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

  (三)代开《新版货运发票》应先税后票。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在代开新版货运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先缴税、后开票”的要求执行。

  (四)培训准备工作。要求各省税务机关应根据总局举办的视频培训和省局师资集中培训内容,参照总局下发的相关培训材料,提前部署和开展本省范围内对税务系统内部和对纳税人的培训工作,保证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

  三、明确了新版货运发票实行先比对后抵扣

  (一)国税机关

  1.关于货运发票数据采集和交叉稽核要求

(1)数据采集。自2006年11月1日起,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到位的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数据,认证相符的新版货运发票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取得的其他运输发票仍通过现有清单方式采集数据。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未推行到位的地区,仍通过现有清单方式采集运输发票数据。特别要注意在既有扫描认证方式又有清单方式采集运输发票数据的过渡期内,不仅要保证所有的运输发票数据采集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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