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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日期:2007-3-27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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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增值税改革中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而且还是计算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负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所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加强增值税税收管理过程中着关键性作用。为了更好的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2006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经过修订之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规定》)。新修订的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共三十条内容,资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这次颁布的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是对以往的使用规定、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管理、丢失发票处理等通知的整合,可以说是一次全方位的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界定专用发票的概念和一些相关术语的定义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解释了下列办理增值税过程中涉及的术语:

(1)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2)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3)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4)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其中,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反之,则是认证不符。

二、指出了专用发票的构成并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三、明确指出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这一点相对1994年的《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更细致完备。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得领购专用发票,详细情形如下: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注:此情况包括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四种情况)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四、与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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