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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建筑公司营业税的稽查案例
日期:2007-3-28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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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介绍:五星建筑公司为集体企业,主营建筑安装业务。税务人员在对该公司1998年上半年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时,采用逆查法发现了以下疑点:

(1)企业1至6月份资产负债表“存货——在建工程”期末余额2450万元,“预收账款”期末余额为3000万元。损益表“工程结算收入”期末余额1.5亿元。

(2)企业“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顺达实业公司”科目只有贷方发生额,没有借方发生额,期末贷方余额600万元。

(3)企业“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宏基建筑队”科目借方余额20万元,对照“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未见有租赁收入记录。

经过进一步核查有关记账凭证、工程预算图和工程形象进度袁发现,顺达实业公司主体工程楼一期工程已结束,进入装修阶段。根据预算,土建工程为500万元,企业未及时按工程形象进度结转收入。出租给宏基建筑队的钢模板、钢管脚手架等周转材料取得的收入2万元,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2、案情分析及税务处理。该企业利用往来账户和“营业外收入”将已实现的营业收入长期挂账、隐瞒,不申报纳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原《征管法》规定,企业的这种行为属于偷税的行为,除应补缴营业税税款外,还要对该企业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即追缴挂账的已实现的顺达实业公司大楼工程款3%的营业税税款15万元(5000000×3%);追缴漏报的已实现租赁收入5%的营业税1000元(20000×5%);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15.1万元。

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结转工程结算收入:

借: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顺达实业公司 50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 5000000

(2)结转工程成本:

借:工程结算成本
贷:工程施工

具体数目应采用以下方法确定:实行分段结算的合同工程其本期已结算工程的成本,应根据期末未结算工程累计减期末未完工程成本进行计算。未完工程成本是指期末尚未办理价款结算的工程成本,可采用“估量法”或“估价法”计算确定。

(3)结转周转材料出租收入:

借:营业外收入 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

(4)补提税金: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150000
其他业务支出 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51000

(5)缴纳税金及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51000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15100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3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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